法律監管部分主要內容包括核技術利用監管國家體系、適用于核技術利用監管的法律、法規和部門規章,以及適用于核技術利用管理的相關文件的內容。
一、考核目的
本考核旨在使輻射專業人員了解我國關于核技術利用監管的國家體系,使核技術利用工作單位了解行政事項辦理指向;了解我國關于核技術利用監管的基本法律框架,知曉核技術利用項目監管的基本原則;了解我國核技術利用相關監督管理規范性文件,知曉核技術利用項目各項行政審批事項辦理程序及相關事項的管理要求,要求核技術利用單位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從事核技術利用工作,提升核技術利用單位的核安全文化,促進核技術利用行業的健康發展。
二、考核內容及要求
(一)考核內容
核技術利用監管的國家體系。
核技術利用監管的基本法律框架,法律、條例和部門規章層級及逐級細化的內容。
《放射性污染防治法》關于核技術利用的放射性污染防治的基本原則。
《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和防護條例》關于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和防護監督管理的基本規定。
《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許可管理辦法》關于核技術利用單位許可證申請條件和程序,放射性同位素進出口、轉讓、異地使用、返回或送貯等的管理要求和規定。
《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和防護管理辦法》關于核技術利用項目場所、人員安全和防護的管理要求,人員培訓級別對應的輻射工作活動,廢舊放射源和放射性廢物的處理規定,輻射應急及豁免管理等的相關要求。
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適用的部門規章及監督管理規范性文件,主要包括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放射源編碼規則、放射源分類、射線裝置分類、放射性廢物的分類、輻射事故分級、放射性藥品管理、核技術利用領域注冊核安全工程師等的相關管理規定。
(二)考核要求
了解我國核技術利用監管相關的行政管理部門及層級,熟悉各項行政事項的辦理部門。
了解我國核技術利用監管的基本法律框架,熟悉各項行政事項所適用的法律、條例或部門規章。
熟悉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生產、使用、銷售的許可條件和許可申請程序;熟悉放射性同位素進出口、轉讓、異地使用、返回或送貯的管理要求和程序。
熟悉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生產、使用、銷售單位所承擔的安全和防護責任及管理要求;掌握輻射事故應急分類及輻射事故應急要求。
熟悉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豁免備案程序及豁免管理規定。
熟悉核技術利用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環境影響評價審批或備案程序。
熟悉放射源編碼規則、放射源分類、射線裝置分類、放射性廢物的分類。
了解核技術利用領域注冊核安全工程師崗位配置及注冊核安全工程師考試等的相關管理規定。